辽宁环评发布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从事机动车环保查验,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能监督部分的计量认证,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托付的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名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依照托付证书规则的事务范围、组织地址、查验地址、有用期限展开机动车环保查验;
(二)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环保查验办法、技能规范进行查验,提供实在、精确的查验陈述;
(三)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时展开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查验设备的校准;
辽宁环评发布(四)查验设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法定计量检定组织定时检定合格;
(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实时传送查验数据;
(六)树立机动车环保查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则保存查验信息和有关技能资料;
(七)履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查验收费规范;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营或许参加运营机动车修理事务。
辽宁环评发布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应当公示查验制度、查验程序、查验办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规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规则进行环保定时查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时查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环保标志;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收取环保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辽宁环评发布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布告的新置办轻型汽油车,免于注册挂号时的排气污染查验,在注册挂号前凭有用证明资料直接收取环保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查验组织的环保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在收到查验陈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投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辽宁环评发布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请求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制作其时国家和省规则的排放规范,并出示有用的环保标志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方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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